大学生被控奸杀女友蒙冤入狱 终获16万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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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2:02 北京娱乐信报 | ||||||||||
被错误关押获赔近17万 原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因女友被人残忍杀害而蒙受不白之冤,三次被判死刑(包括一次死缓),在监狱中度过了8年。该案受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2003年的四大挂牌督办要案之一。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赔偿决定书》,赔偿书明确:孙万刚自1996年1月3日被收容审查,至2004年重获自由,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根据《国家赔偿法》,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按照2003年全国在岗工人日平均工资计算,共应获得165608.73元人民币陪。 将国家赔偿存入银行 10月22日下午15时,在辩护人刘胡乐的助手朱燕铭律师的陪同下,孙万刚来到云南省高院财务处。从张处长手中接过现金支票时,孙万刚的表情非常复杂,双手战栗。“感谢感谢,感谢人民法院、感谢国家的法律……”孙万刚除了一连串的“感谢”之外,就哽咽着什么都说不出来了。 走出法院时,尽管有记者等人陪同,他还是很担心地用双手把装着支票的信封捧在面前,还不住地左右张望。 出于安全的考虑,记者又陪他一起来到省高院的开户行建设银行正义路支行。得知这名特殊储户的情况后,该行赵朋行长亲自带领孙万刚,将165608.73元款项取出,然后又安排工作人员用孙万刚的身份证,为孙开办一个个人户头,并将全部赔偿金都存了进去。 拿着属于自己的这张建行龙卡和存折,孙万刚眼含泪水,有点不知所措。他说,这个钱一分都不属于自己,他会全部交给父母,因为家里为了给他平反冤案,早已经债台高筑。 新闻背景 孙万刚的八年冤狱 1996年1月2日晚,云南省财贸学院陈兴会被人残忍杀害并分尸,其同学和男友孙万刚被认定为惟一的嫌疑人。 昭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犯罪事实”如下:1996年1月2日晚8时30分左右,孙万刚将陈兴会骗到巧家县城郊红卫山的一处草坪,对其实施奸淫。然后,因陈声称要报警,孙便起了杀人灭口之念。他先用陈的挎包带勒住其颈部,使其昏倒,再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割其颈部,致使陈开放性颈外伤失血死亡。然后,又用刀子刺入其左乳房,形成一道锐器贯通伤,还刺伤左眼,致使左眼球破裂。最后,还用刀切割陈的左乳房、外阴、会阴肛门部,进行分尸…… 根据以上“事实”,孙万刚三次被判决死刑(包括一次死缓)。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宣告孙万刚无罪。《生活新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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