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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须先支付三成工程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2:04 京华时报

  作者: 潘澄清来源: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昨天,市建委对竣工工程项目还款期限和数额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已结算项目要限期付清工程款,未结算项目建设单位须支付施工单位不低于所欠款的30%,剩余欠款明年底前要还清。

  市建委统计显示,今年前9月本市共清理拖欠工程款96.57亿元,历年滚存的劳务欠费清偿比例已经超过九成,目前66%的拖欠项目都完成了结算。根据全年清欠135亿元的工作目标,后3个月的清欠形势不容乐观。

  市建委要求:对竣工已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付清全部工程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必须首先支付不低于欠款额3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与债权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协议。

  对竣工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限期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应属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市建委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对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存在很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共同选择一家造价咨询机构对该项目进行结算,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不低于所欠款的30%,剩余工程款与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协议,但最终还款时间不能超过明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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