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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第一人交通肇事案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3:16 济南时报

  时报10月25日讯(记者刘云)济南“终身禁驾”第一人交通肇事案今日上午在天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刘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肇事司机陈某及车辆承租人李某、出租车公司索赔33万余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年限由10年增加到了20年,死者家属因此提出了22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一数字较以往交通肇事案有了较大提高。

  今年5月4日23时50分,29岁的出租车司机陈某驾驶白色捷达出租车,沿天桥西副道由
南向北(逆向行驶),行至天桥西副道官扎营中街路口处,遇到家住槐荫区50岁的刘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天桥西副道。陈某驾车将刘某连同自行车撞出,造成刘某受重伤,7天后,刘不治身亡。事发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5月5日,陈某到天桥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陈某由此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济南市“终身禁驾”第一人。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在今日的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刘某的家属认为,由于陈某驾驶的出租车系李某承租的车辆,车辆所属单位是济南大正出租车公司,除肇事司机陈某应对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李某和出租车公司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刘某的家属要求三者赔偿刘某住院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3.454557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2.0526万元。

  面对高达33万余元的赔偿金,究竟应由谁来赔偿?在今天的庭审现场,肇事司机陈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赔偿受害人家属。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车辆承租人李某和出租车公司是否有连带赔偿责任上。

  承租人李某认为,他与陈某之间签有协议,明确在其租赁时段内发生事故由陈某自己负责,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济南大正出租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车辆属于李某私自转包,公司并不知情,陈某并不是其公司员工,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庭审结束,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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