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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报道助商务部“堵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3:48 天府早报

  商务部特修订《条例》将处罚依据中的“定点屠宰场内的猪肉注水行为”扩大到“屠宰场外”

  早报讯(记者孟梅孙琪)本报9月23日报道了给猪肉注水的陈志兵以郫县贸粮局生猪屠宰监察大队越权执法为由,将执法者郫县贸粮局告上法庭一事,引起了国家商务部的高度重视。国家商务部特针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召开全国修订会议,将其中“定点屠宰场内的
注水行为”扩大到屠宰场外,堵住了过去对场外注水该如何处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漏洞”。

  商务部发来通知

  本报报道见报后3日内,成都市生猪屠宰监察大队李清队长及郫县生猪屠宰监察大队队长薛万成两人就接到国家商务部发来的会议通知,通知其到北京参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9月28日,在全国各省商贸部门代表的共同参与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先后经过8次修改,最终于10月22日完成最后修订。

  执法依据有变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后由原先的24条规定重新细分为4章共47条内容,其中,最为关键是此次争论焦点的第18条内容发生变更,新规定中称:“屠宰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生猪屠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屠宰场外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对屠宰场内外的注水猪均能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此规定最快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新闻背景

  8月5日晚,郫县贸粮局生猪屠宰监察大队联合成都市生猪屠宰监察大队、郫县公安局对德园镇平城村周边地区突查,挡获正在给生猪注水的陈志兵。联合执法大队没收了现场的94头生猪,对陈处2倍罚款。陈称,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屠宰监察大队只能对屠宰场内的以交易为目的注水猪进行处罚。他并不是在定点的屠宰场给生猪注水,而且也没有把注水猪卖给屠宰场,因此陈志兵以“越权执法”为由,将郫县贸粮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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