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制造噪音 要罚!要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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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5:45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人员25日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提出,要确保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同时进一步规范警察权的行使。针对出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的错误等“执法者违法”现象,应明确法律责任以加强监督。吴邦国委员
缺乏单位造“噪”的处罚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刘山在认为,草案对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规定,但缺乏单位造成噪音行为的处罚规定。应加大对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草案应明确执法主体的责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总结了十多年经验,内容符合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对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作用。 王宋大委员说,草案对执法主体缺乏相应约束性规定,建议增加法律责任内容。王茂润委员说草案中应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警察公正执法的责任,如果存在执法违法或造成冤假错案的也应当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录“劣迹”可起到管束作用 朱相远委员提出国外一些地方立法规定,违反社会治安行为受到处罚后将记录在案,以供别人查阅。应借鉴国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一种记录方法,比如输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劣迹”太多,个人的社会信用及公众形象就会下降,从而可以起到管束作用。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