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范警察权的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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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7:0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沈路涛孟娜)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人员25日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提出,要确保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同时进一步规范警察权的行使。针对出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的错误等“执法者违法”现象,应明确法律责任以加强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治安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不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很有必要。 王宋大委员说,近年来,地方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执法者违法现象。草案对执法主体缺乏相应约束性规定,建议增加法律责任内容。王茂润委员说,草案中应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警察公正执法的责任,如果存在执法违法或造成冤假错案的也应当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相远委员提出,国外一些地方立法规定,违反社会治安行为受到处罚后将记录在案,以供别人查阅。应借鉴国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一种记录方法,比如输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劣迹”太多,个人的社会信用及公众形象就会下降,从而可以起到管束作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刘山在认为,草案对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规定,但缺乏单位造成噪音行为的处罚规定。应加大对单位违法处罚力度,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作者:记者沈路涛孟娜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