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将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 建产品质量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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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8:19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文彩云)南宁市民今后吃菜啖肉可以更加放心了。《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食用农产品将从“田间地头到餐桌”受到全程质量监控牞蔬菜、水果、畜禽等食用农产品都将实行市场准入制。 农产品市场实行“准入制”
南宁市将对所有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按照《办法》,经营食用农产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经营。 据介绍,经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凭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及质量合格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其他食用农产品要经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及农贸市场自检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生产基地要建质量档案 《办法》要求所有生产基地必须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农产品生产的可追溯性。对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要求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市场配置质量检测设施 《办法》要求,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及农贸市场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置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违规者最高处罚3万元 《办法》施行后,违禁使用高毒高残农药,销售病死的畜禽及其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未制止出售的经营者等行为都将被予以重罚。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收、销售未达农药安全间隔期的食用农产品,或者屠宰、捕捞、销售处于休药期内的禽畜、水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措施处理受污染的农产品,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及其他禽畜生产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排泄物,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发现不合格产品,未制止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文彩云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