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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空:江苏北京出台新交规平息人车之争(2)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0:14 央视《东方时空》

  

  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权与生命权的辩论

  新的交通法实施后,很多地方在处理类似这种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时,都是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尽管国家交通法中有可减轻机动车责任的条件,但是因为没有实施细则,执法者难以明确减轻的尺度,往往按照“机动车负全责”来处理。

  对此规定,记者随机采访了新法规的相关两方。

  行人:我觉得这样非常尊重人的生命权

  司机:驾驶员也不是什么强势力,以人为本应该人人平等

  江苏省在制定自己的地方交规的时候是如何去兼顾车辆和行人的利益的呢?

  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陈逸中说,我们觉得在交通行为参与者中机动车始终是强者,行人弱者,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责任都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就保护了行人。同时,在行人负全责的情况下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

  关于这个问题,今天我们演播室连线国家行政学院的应松年教授,应松年教授参加了北京市新交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主持人:从5月1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机动车负全责,包括有限制的负全责这一条款就引起了很多人的争议,这次江苏、北京制定的新交规,都对它进行了改变,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

  应:我想应该说是把交通法里面的有关规定更具体化了,更落实了,这样子使得大家可能有某些误解就解决了。原来大法就规定说的是如果一旦发生事故以后是机动车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行人的责任,而且他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可以减轻他的赔偿,减轻他的责任。

  大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江苏的也好,北京的也好,都把这个事情具体化了,落实了,就是说如果一旦发生这类事情以后,当然机动车应该承担责任,你毕竟是个钢铁的大家伙,那个是血肉之躯,一旦发生问题以后你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证据已经证明了是行人自己应该承担责任的,这个时候责任还是按过错的情况来分割、分担,这个老百姓就理解了。

  主持人:应教授,这次关注整个变化还在于一点,以人为本这四个字是近两年来最深入人心的四个字,那么一部法律的制定,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的制定怎么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

  应:这个题目比较大,我想所谓以人为本,在法律当中就是要体现保护老百姓的权利,保护公民的权利,那么你的权利受到损害就必须得到保护,但是确实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在权利受到损害的过程当中,各方面有不同的责任,我们要按照公平的原则,多大的责任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个也是以人为本,不能狭义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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