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罢免会长流产 《章程》缺陷致民主难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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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0:24 南方都市报 | ||||||||
在今年7月25日举行的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刘子龙等60名律师联名提出关于罢免徐建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职务,从而引起了一场自深圳律协组建以来从未有过的轩然大波。 刘子龙等律师要求罢免徐建会长的主要理由有18条,焦点集中在去年深圳律协购买办公楼一事。“罢免提案”称:徐建上任一年就将历届律协留下的1200万元会费花光且留下
“罢免提案”交到大会后,大会主席团经过连夜的紧张讨论,认为提案未附相关证据且提案人称投诉事实未经核实,主要投诉已经市司法局调查排除。另外,在深圳律师协会章程对罢免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罢免无规则可依,因此最后作出决定:不把“罢免提案”列入大会议程。 “罢免风波”发生已3个月,渐趋平息。深圳律协的秘书长赵志成和一名理事也在前不久辞职。这场风波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和反思,直至目前,深圳律协正全面修改《章程》,律协民主建设在争论声中继续前行。 1 提议人刘子龙:不愿看到律协家业给败了 近日,记者采访了罢免案中提议人刘子龙。他反复讲到,公众选择民主,是在选择一种制度,而不仅仅是选举一个信任的人来掌管权力。民主的精髓也在于制度,而民主选举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同走路,迈出了左脚,右脚没到位之前不能称之为一步,右脚没跟上不能说已经前进了一步。包括他在内的许多律师同仁,都曾为深圳律协直选出了一个带头人而欢欣鼓舞,却都忽略了制度的建设。于是才出现许多问题,没有制度保证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而且,民主选举应尽力避免角色交叉、权力交叉问题。这一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值得民主制度设计者、决策者及学者们注意的是:设计民主制度及选举制度时,要特别防范权力者个人利益及小团体利益与公众利益冲突的问题。 比如律协会长,一方面握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强大的财务资源,同时他又在执业当律师,富丽的会所和豪华的会长办公室也是他个人的业务洽淡室。社会各界及政府部门征求律师及顾问时,他和他的班子及所在律师所就享有了优先权力,利益冲突明显。就如这次买楼事件,应通过科学的核算限定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使收费真正为会员所用。深圳律协20年时间供楼款是建立在每年收取全市律师七八百万元会费基础之上的,如果这一收费一旦被取消或调整,律协所购买大楼必定为银行收走,造成灾难。 谈起当时提出罢免案,刘子龙说“当时心里是极度苦闷的,现实使我陷入了极度的失望:一方面,我不愿看到几个人把深圳律协的家业给败坏了;一方面我又担心深圳律协的事情处理不好会影响到其它方面。经过仔细认真的分析我发现:新当选的律协出现问题并不是民主选举、民主制度本身的错,而是事先未能充分酝酿、科学地制定制度和规则就仓促进行了选举,选举一完成立即把权力交给了当选人,于是再也制订不出约束和规则来了,权力握有者甚至开始极力排斥监督了;当选人又参与了章程的制订及修改,使得章程成为不受监督、逃避问责及弹劾的护身符。这时我的思路理清了,问题的症结找到了,信心有了,为从制度完善的角度来启动弹劾程序找到了依据。” 2 会长徐建:遇到了法律中的盲点 经过“罢免”风波,会长徐建也在反思,行业协会的自治规范也成为他思考的重点。“这场风波也暴露了我们律协章程在内容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我们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章程修改小组,将在广泛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章程,为深圳律协设计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运作机制。” 徐建说,设立罢免案的同时,是否还应该设立咨询案和不信任案?不同的提案应该采取怎样的处理方法?为了区分预决算的表决是否应该分别进行? 否决的是决算还是预算?工作报告被否决应该怎么办?预决算报告被否决应该怎么办?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深圳律师协会遇到的这些问题,甚至在国家相关法律中都是盲点。”徐建说。 “尽管‘罢免案’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存在明显不足,但它的提出,反映了律协会员的民主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在这场激烈的碰撞中,深圳律师尤其是我本人,经受了一次洗礼,律协的民主制度和律师的整体素质也得到了一次充分检验。如果说去年换届主要解决了选举问题,今年会议则主要解决管理和监督问题。这次事件也说明以2700名律师为载体的深圳律协有能力实行行业自治,有能力管好自己的事情,律协今后改革的路会越走越好。” “通过这场风波,我对律师协会如何实现行业自律、行业自治有了进一步的思考和认识。深圳律协地处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经济特区,由受过法律教育、对民主诉求最为强烈、且职业素质与政治最为接近的专业人群组成,是进行民主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平台。我们律协要率先完善民主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起规范合理的民主运作机制:既能够选出好人当管理者又能有效地监督管理者,防止好人变坏人和防止好人做错事;又能够使民主在理性的轨道上运行,防止民主权利被滥用,以免伤害了干事者的积极性。这次秘书长及个别理事辞职就是例证。如果深圳律协能够探索成功,对各种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都会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 但总的说来,“‘罢免风波’是深圳律协民主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 3 司法局:罢免事件是一件好事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石岗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罢免风波”不会影响深圳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程,深圳市司法局将坚定不移地探索建立律师行业管理的模式。 “此次罢免事件,不是坏事,而是一件好事。”石岗如此评说“罢免风波”:“它表明律师们在按照律师协会章程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对完善律师民主监督体制,以及进一步改进律协工作和推进律协体制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为何最终决定不将“罢免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当时也是大会主席团成员的石岗说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障碍,《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虽然规定了律师代表大会有罢免会长的职权,但对如何罢免没有规定,对罢免提案的处理办法也没有明确程序规定可依,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刘子龙等律师在“罢免提案”中提出的18个方面问题未附相关证据且未经核实,而代表们充分肯定了理事会一年来的工作。三是深圳律协的民主管理改革毕竟没有先例可借鉴,是摸着石头过河,对律协在探索管理新模式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持宽容态度。 “我们将以民主与规范为基石,经过3到5年的艰苦努力,以最小的代价,为全国探索出律师行业管理的新模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规则。”在谈及深圳律师管理体制的构想时,石岗显得信心十足。 石岗表示,尽管困难不少,但深圳市司法局有信心通过坚持不懈的改革探索,早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深圳特色的律师行业管理新模式。这一新模式将具备三个基本功能:一是最大限度地符合我国国情,二是最大限度地运用好政策和法律,不断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三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律师的积极性。 4 律师陈惠忠:对律师整体素质的大演练 深圳律师陈惠忠站在中立立场谈了自己的看法:通过本次罢免事件,本届律协刚刚创设的一整套制度,毫无疑问都将因此而更新、完善、补正,从而更趋于合理、实用和有的放矢。 从罢免事件折射出来的深圳律师整体的政治素质,即在面对罢免事件时,深圳律师运用民主政治的技巧、理性、气度和秩序,这些方面都是对深圳律师整体素质的大考验和大演练。而罢免事件本身的谁是谁非,成为罢免事件导火线的买楼事件的谁是谁非,倒是次要的。陈惠忠本人是把本次买楼看成一个中性事件的,至少不至于构成牵涉个人品质、有损深圳律师形象的丑闻,这一点是深圳律师的幸事。 如果说,本届律协理事会甚或徐建会长本人,在本次罢免风波中深感民主双刃剑的巨大压力和思想感情上的巨大冲击,作为一个律师同行,一个比局中人相对冷静的旁观者,他想向他们进上一言,他们感到的所谓压力、所谓冲击,未必不是旧体制旧思想残余在他们脑海中作祟。 5 修改《章程》对会长罢免作了详细规定 罢免风波之后,深圳律协理事会决定,由司法局成立小组对章程进行修改。 《章程》修改第一稿主要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对律协开支的监督和制约、代表大会任期时间问题、增加章程的可操作性、关于会长体制问题、取消理事会对会长评议考核的规定等十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同时新设立监事会和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 记者看到,在修改章程中对会长罢免的详细规定:会长、副会长、理事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行业纪律处分、在参选时有舞弊行为等一些应罢免的行为时,可以对会长、副会长、理事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由理事会、监事会、十分之一的律师或十分之一的律师代表联名提起。 罢免案及相关证据最迟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由议案牵头人亲自送达本会秘书处,并应提交罢免案签名人的执业证复印件及联络办法,以供核查。罢免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根据各种情况交由代表大会表决或成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而且在调查期间,被提议罢免人应暂停履行职务。如罢免案涉及主席团成员,该成员应当回避。 而对于本次引起罢免事端的对律协开支的监督和制约,新修改的章程规定,秘书长应将每月开支的明细账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事会备案。但一次涉及10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超过30万(含30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由会长和监事会会长联署才能支出。 并且,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对章程的第一次修改稿看法,刘子龙律师的回答是“远远不够”。“除了设立新条款和加强监督等规定外,关键是要扩充律师代表大会的决策权,这样,民主才能得到体现。”为此,刘子龙自己草拟了21条修改意见,其中提出:降低提议案之限制人数,保障公众权利,倾听少数人的声音,把表决的权力交给代表大会。把议案人数降为20名会员,把提议案的代表人数降为5人,把召开临时代表大会的签名代表人数降为10人,同时增设会员20人联名可申请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另外,他还提出了限制理事会的权力,扩大代表大会的权力,不许用理事会取代代表大会。对于理事会行使的一些职权、制订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查批准协会经费预决算等部分内容均为代表大会的权力,而不应由理事会行使,应移植于“代表大会”章下。代表大会之主席团由主管机关领导、理事会、监事会、律师代表以适当的比例组成。 对于两种不同的修改思路,律协的回答是,吸收代表和征求律师的意见,规范运作。作者:记者 甘雪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