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0:39 法制日报 | ||||||||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吴邦国参加分组审议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李新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日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验的基础上制
部分委员在审议中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总则中应明确处罚法定的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违法的行为,不应该给予处罚。法律中体现这样一个原则,对治安管理处罚和国家整个法制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有的委员认为,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要符合宪法,要全面理解建立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草案中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但对扰乱活动没有具体界定。在当前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因职工权益受侵害等原因,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矛盾的解决必须符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精神,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的正当要求,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有的委员在审议中认为,要规范人民警察的权力。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上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的错误等情况,应当予以追究。有权就必须受到监督,只要有权力行使,就必须有一个监督机构,这样才可以保证认真贯彻宪法和执行法律,防止腐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应对公安人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有明确规定。 部分委员认为,公民被实施拘留可要求听证。听证涉及到公民权利的问题,公民对治安处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也是听取意见,不仅是法定程序而已。公民有要求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权利,应该包括听证的权利,反过来,行政机关也有听取群众意见的责任。从公安机关来说听取了对方的意见,而且是以法定程序的方式听取了意见,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形象。 委员们还就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其它法律的衔接等内容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