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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交审议烧垃圾最高罚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0:4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李茗 实习生宋纪英)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获悉,在现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市拟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昨天条例草案已经提交会议审议。

  1999年市政府就划定了无煤区和改煤区,这一措施对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条例(草案)用“法”的形式将这一举措明确规定了下来,规定无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和燃用煤炭,对改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也作出了明确限定。

  排气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要限期治理,条例(草案)提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治理。经治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当出具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市人大城建委提出,条例还应规定,在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和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品,违反条例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一万元到两万元的罚款。禁止在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景点、车站周围及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违反条例情节严重者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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