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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汇寄18万赡养费 受照顾对象却流浪街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1:06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通讯员李莹)家住广东的龚先生为了照顾来厦门养病的前妻和女儿,8年间一共向委托人汇款近18万元,但没想到这期间自己的前妻和女儿却在厦门流浪街头。近日,龚先生和前妻及女儿三人将施某告上思明区法院。而施某则辩称,带女儿流浪街头的原因是龚先生的前妻精神失常。

  根据龚先生陈述,从1998年8月开始,为了照顾来厦门养病的前妻和女儿,龚先生与施
某约定,每个月汇款1000元给她,委托施某代为照顾前妻和女儿的起居。此后,应施某的要求,逐渐增加了汇款金额。至2004年4月止,龚先生以生活费、教育费的名义陆续给施某汇款了179800元。然而施某没有切实履行受托义务,到2001年9月前,一直不提供居住场所,并克扣生活费,致使龚先生的前妻和女儿流落街头,主要靠乞讨为生。2002年6月以后,由于女儿住在学校老师家中,实际上只有前妻住在施某家中,而且也是三天两头在外流浪乞讨,没有得到基本的护理。根据龚先生自己统计,这几年来施某仅支出生活费、教育费36000左右,其余款项均被施某克扣并非法占有。

  施某认为,龚先生的汇款统计与事实不符,她已经履行受托义务,并将原告寄来的钱款用于安排两人的生活。其在照顾龚先生的前妻和女儿的时候并无不妥之处,她已为两人安排住处,并帮其女儿联系学校。施某承认两人确实有部分时间流浪街头,但原因并不是她没为其安排住处,而是龚先生精神失常的前妻不愿意在她为其安排的住处生活,并强行带着女儿出走、到处流浪。在她们每次出走后都是自己到处找寻将其劝回。女儿上学的也确实比正常的小孩晚,但这也是因为母亲的阻挠,其不愿意孩子离开她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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