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官正:保障党员权利 发展党内民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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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2:5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党的十六大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
一、《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重大举措。我们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直高度重视维护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论断,强调要逐步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不断巩固和发展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 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坚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更明确、更全面的规定,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条例》丰富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应尽的职责,必将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健全党内生活,促进党内民主。 二、《条例》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当前保障党员权利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同时,党的队伍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流动党员、新经济组织中党员大量出现,对更好地保障其行使权利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在保留原试行条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立足于新的实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保证。比如,《条例》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这既提出了注意维护流动党员权利的要求,也明确了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在这方面担负的职责。《条例》还要求,“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这一规定既保证困难党员群体能够有效行使党员权利,又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关怀,体现了党组织的温暖,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凝聚力,有利于激发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 三、《条例》坚持和完善了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赋予了党员广泛的民主权利。从党的七大开始,党章对党员权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一名正式党员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党章对党员权利作出的规定,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比如参加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参加党的政策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等。二是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比如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三是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比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次《条例》的修改,使党员权利的规定更加具体,内容更加丰富,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维护党员权利的坚定决心。同时,《条例》完善了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明确了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使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保障措施,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我们党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民主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修改后的《条例》将“保障措施”单列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比如,在保障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方面,《条例》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人、检举人,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告诉其处理结果等。这些规定和措施,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 五、《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强调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有重要责任。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这是《条例》的一项基本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负责本级党组织的工作,保障党员权利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党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必须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十六大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要认真受理有关侵犯党员权利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同时,各级纪委在履行纪律检查职责过程中要带头维护好党员权利,在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六、《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又与其他党内规定互相衔接,共同维护党员权利。《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维护党员权利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党员的权利非常广泛,涉及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内的其他法规对保障党员权利也作了许多规定,与《条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挥着维护党员权利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保障党员权利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之一,强调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维护好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另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对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做好保障党员权利工作,除了要认真贯彻《条例》外,还必须全面执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把保障党员权利落实到党的各项工作中去。 最近,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对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组织广大党员和党的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把握《条例》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发挥和保障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努力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永葆生机活力、兴旺发达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此文是吴官正同志10月25日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