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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竟成唐僧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4:27 新周报

  3000万资产贱卖48万

  有消息称,原绍兴皋埠镇热电厂3000多万元的资产,在转制时,被人以48万元的极低价格贱卖。热电厂在改制 的过程中是否真有人在操作贱卖这笔资产?又是如何操作贱卖的?对此,《新周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追踪调查。

  《新周报》驻上海记者肖石

  缩水:3000多万资产成48万

  10月13日,记者深入浙江绍兴,对原绍兴皋埠镇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3000多万元集体资产,缩水成48 万进行追踪调查时,一份由镇政府颁布的热电厂改制的文件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就是这份2000年5月30日颁布的文件, 让众多的疑团浮出了水面。

  在这份印有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人民政府文件、镇政府【2000】41号红头文件中,对热电厂改制中涉及的有关 政策问题及改制方案进行了议定:决定将镇政府所属的集体制企业热电厂改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绍兴中兴资产评估公司),热电厂净资产为3142.68万元,扣除热电厂应承担的为绍兴中外合资浙江溢华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溢华)担保贷款2822.22万元;划出218.51万元,作为弥补镇属绍兴县联营染整厂亏损额;划出20 万元,作为镇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金,余下81.95万元作为镇资产管理公司对热电厂的债权,每年收取10%资金占用费 。镇资产管理公司、热电厂企业经营者及中层以上干部等19位股东,共投资58万元(其中镇资产管理公司投资10万元)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也就是说,热电厂的经营者及中层以上干部仅花48万元就买下了热电厂。

  但记者从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现绍兴皋埠热电有限公司的登记情况与上述文件却不尽吻合,显示为:在2000 年底,被改制登记为由17位自然人出资,注册资本58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镇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占有任何股份。其中法 定代表陈益新占有51.72%的股份,出资30%。在2004年2月,该企业进行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增加至958万 元,陈益新占有股份51.98%,投资金额为498万元。

  “原热电厂的注册资金大概有1000万左右,总资产大概有一个亿,有这么多设备的大型企业,如果现在要卖至少 也要1.5个亿,”金福民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谈到。在2000年2月之前他一直担任热电厂的财务科长,属于领导班子成 员。但在热电厂酝酿转制之时,他被调离这家他奉献了12年的企业,到了镇上另一家效益并不好的纺织厂。他认为热电厂卖 得太贱了:“在我任职的那几年,每年都有一、二千万的利润,如果是公开招标的话,热电厂至少可以吸收六、七千万的投资 。”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该厂转制前一年,即1999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折旧提留及 利润达1300万元。如今,在皋埠镇的重点企业介绍的网页上,对热电厂是这样描述的: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4 万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1亿元;现有员工22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8人。企业创建于1986年12月,到目前为止 ,总装机容量为3万千瓦时,具有年发电1.5亿度,供热50余万吨的生产能力。在去年该公司年销售收入0.9亿元,利 润688万元,销售税金677万元。

  缘起:四单信用证

  热电厂3000多万元资产缩水成48万被贱卖,也牵涉到四单信用证和两个与此案关系紧密人员的命运。

  三年来,53岁的王彭寅一直在为其妻王继英辩护和申诉,他始终相信正在浙江杭州女子监狱服刑的妻子是无罪的, 在未来几个月就会被“无罪释放”。“这是肯定的!”日前,记者前往宁波采访时,他以不容置疑的口吻对记者说。

  王继英是2002年7月被拘留逮捕的,并于次年7月30日,因伪造金融票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与 王继英一同被逮捕、判刑的是溢华总经理胡云明,法院以其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在身陷囹圄之前,王继英是宁波市保税区优利高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高)的老总,该公司1994年由 几个私人老板共同发起成立,“那时宁波保税区刚成立,她们主要做进出口代理业务,生意最好的时候是在1995、1996 年,可以达到每年近300万美元的营业额,”王彭寅回忆说。也是在那时,王继英认识了溢华总经理胡云明,并答应帮助其 公司融资。

  1996年,因为溢华资金周转困难,胡云明到绍兴找王继英借款,王开始并不同意直接借钱,但双方洽谈后商定, 采用由溢华从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分行(以下简称绍兴农行)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给优利高,后者为溢华进口原材料,为溢 华解决一定期限的流动资金。在几次正常操作后,因优利高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双方商定仍采用上述开立信用证的方法, 优利高凭此信用证向中国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押汇(以下简称江东支行),所得资金在优利高扣除1%的手续费后给溢华自行 购货。但溢华在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后,并未按照约定将款项用于购货而是用于还贷以及发放工资等。

  由于经营原因,到1999年初,溢华尚有信用证项下资金约133万美元未能偿还,而优利高与江东支行亦频频向 绍兴农行和溢华催款,当年4月溢华电子实际已经停产。4月10日和14日,溢华电子先后向优利高公司发出传真,表示: “关于信用证的担保已落实(电厂)。”(注:电厂即指绍兴皋埠热电厂)并会通过绍兴农行给优利高开具同样金额的新信用 证明。

  1999年5月4日至6月4日,绍兴农行连续开出四张远期信用证,每张金额均为333920美元。这四张信用 证的总金额为溢华至1999年5月4日应向绍兴农行付出的原到期信用证的总金额加利息,共1335680美元(换算成 人民币为1200多万元)。在连续四次“开新证还旧证”后,已经停产的溢华仍无能力支付到期的信用证。

  这年10月,王继英协同律师到绍兴农行催款,绍兴农行方面以优利高和溢华之间没有贸易背景,属虚开信用证为由 ,拒绝承兑。

  2002年7月,绍兴农行向绍兴公安局报案,称溢华与优利高涉嫌信用证诈骗,7月6日胡云明与王继英相继被逮 捕。2003年7月30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如上判决。

  判决:有待商榷

  在胡云明、王继英入狱后,2003年9月7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了部分刑法、票据法、金融法学专 家以及司法系统的司法工作者就该案进行了“伪造金融票证犯罪界限认定”的理论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该案的判决中有多处 值得商榷。

  2003年9月20日,《民主与法制日报》对此次研讨会的内容进行了报道。该报道引用复旦大学胡鸿高的观点, 认为《刑法》177条所指的伪造金融票据,是伪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信用证随附单据中的 商业发票只能是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财税发票。本案中王继英所提交给银行的只是本公司打印的发票、装箱单,及溢华的收 货收据,这些单据没有法律意义。

  同样,专家和学者们对胡云明的判决,也认为有不妥之处,在上述研讨会的会议纪要中,相关专家表示:本案一审判 决认定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溢华公司及胡云明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法院以担保合同无效、客观上款项没有得到归 还便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恰当的。”

  “胡云明当然是被冤枉的,他肯定是无罪的!”另一位当事人胡传心告诉记者。

  胡传心是原溢华公司的财务副经理,据他回忆,在当时要开这样的信用证需要经过上级同意,作为皋埠镇实业公司下 属控股企业,胡云明所扮演的只是实际操作者角色。

  1999年12月,作为绍兴皋埠镇控股的合资企业,溢华将面临的难题向县领导做了汇报,绍兴县副县长陆连生召 开协调会,商讨这四单到期信用证的还款事宜。

  从当时的会议纪要看,参加协调会的除了陆连生、胡云明外,还包括时任农行绍兴市分行副行长的张淑卿、农行绍兴 城西支行行长袁忠钜,皋埠镇党委书记兼溢华董事长张金林。在听取几方的汇报后,“通过县政府的协调,农行在谅解的基础 上”,最后达成如下意见:第一单信用证由溢华自己解决,第二、三单信用证由农行贷款给皋埠电厂,再由农行和县政府帮助 筹措,第四单信用证请优利高帮助解决。

  会后不久,胡云明给王继英发了一份传真,表示他第一笔已经落实,向绍兴市中信实业银行借到了300万。但王催 他还钱时,他说“董事长(张金林)还要我们慢慢等。”而事实上,这笔钱被张金林借去买下了另一家镇办企业——热电厂的 股份,并向胡表示:等买完后就完全有能力来处理这个事情。

  胡云明的代理人认为,对胡、王案件一审判决中认定胡云明“非法占有目的”是不客观的,首先是热电厂担保的问题 ,胡云明本身没有这样的能力,完全是镇政府的行为。

  相关人员对记者说:“溢华公司的第二任董事长是时任皋埠镇党委书记的贺晓敏,第三任也是最后一任是皋埠镇党委 书记张金林,这些法定代表人每次都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上胡云明均详细汇报了企业资金的困难情况和如何融资的办法,均得 到镇政府的认可,并亲自下令要热电厂担保。

  贱卖:谁设置了连环套

  据金福民介绍,热电厂改制之前,是一家由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和皋埠镇各出资50%国有与集体合资的股份制企业 。“在当时企业关于增加资产、干部考核、职工待遇等所有的决策,都是董事会说了算”,而董事会席位是由省信托公司与皋 埠镇政府共同分配。

  2004年7月胡云明在给律师的书面材料中,对热电厂酝酿改制之时,浙江省信托公司退股一事作了回忆:“溢华 公司向市中信实业银行贷款300万元人民币,拟按县长协调会议精神,支付第一单信用证。由于胡云明权力所限,被当时的 镇党委书记、溢华董事长张金林另用于购买电厂的股份(购买浙江省信托公司在电厂的股份),而其目的也是为了解决电厂为 皋埠镇属企业一揽子问题,包括溢华公司。”被张金林动用的这笔资金使热电厂完成了由国有集体企业向私有企业改制的关键 一步。

  知情人士向记者分析,在电厂改制的同时,溢华公司“水已搅浑”,有人精心设计了这样的连环套参见图二):利 用溢华公司本应还给优利高和江东支行两家的债务款,收购省信托公司在热电厂50%的股权,又将热电厂作为向优利高公司 贷款的担保方,使热电厂顺利地划出了2822多万元的净资产,为溢华担保贷款;这远远高于优利高公司和江东支行1200 万元的担保额,多出的1600多万元在企业转制后成为又一笔糊涂账。

  2004年7月,胡云明在给律师的信中写到:“在热电厂转制时,签署预留净资产并注明专门用于为溢华担保文件 送公证处时,无论皋埠镇领导,还是电厂厂长都十分清楚信用证操作的方法和来龙去脉。他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成立 ”,溢华公司、热电厂、皋埠镇政府都是诚心诚意愿意承担信用证债务,造成这样的局面完全是绍兴农行延误或者说放弃了要 求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的时效。

  在越城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有“张金林认为绍兴农业银行是知情”的材料。王彭寅说:“来宁波将王继英带往绍兴然 后实施逮捕的办案人员,后来被查实收受过绍兴农行的4000元贿赂,这名金姓警员已经被公安局内部处理过了。”

  而在记者就此询问绍兴农行办公室主持工作的何主任,他说:“我们清楚,现在讲不出。”记者又问“既然这笔钱没 有收回,效益非常好的热电厂又不是没钱,为什么不去要?”何表示:“这笔钱,要肯定是要的。”绍兴市皋埠镇工业镇长马 东安在早些时候接受媒体采访时,对胡、王案件并没有否认其中有“替罪羊”和“冤枉”的成分,“这两个人被判刑是因为‘ 形势需要’。”他说。

  背景链接

  在今年9月《财经》杂志一篇名为《职工持股入歧途 警惕电力垄断私有化》的文章末尾提到:该杂志社编辑部收 到一封检举信,信中称,浙江绍兴一家装机容量8000千瓦,中介机构评估为3142.68万元净资产的热电厂,在2000 年5月被该厂18名企业经营者和中层以上干部以48万元入股买下……。

  据该文透露,一份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起草的文件,正处于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阶段。这份文件 的中心内容,是对电力行业中职工持股投资电力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早期电力行业改革的方式,一些专家的评价直言不 讳:在电力行业搞职工持股,属早期改革中的“路径失误”。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钱津即提出,垄断行业本身的发展,实 际上并不需要职工持股这种形式。一是在这个投资巨大的行业中,职工集资的那点钱起不了多大作用;二是垄断行业本身特点 及政府政策的保护,足以使企业获得高额利润。他认为电力行业当年搞职工持股,很大程度是出于“垄断行业内部分钱的需要 ”。(肖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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