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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六大焦点详情全揭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21:08 新华网

  图/Photocome

  视觉记忆

  汽车作为大件特殊商品,一直被排斥在商品三包规定之外。我们经常看到,当消费者提出退、换车要求时,厂家和经销商却明确告诉消费者,只保证“修”,而不包“换”,更
不包“退”。已定稿的汽车三包,主要有六大规则,九项免责,在“谁销售谁负责”的总原则下,将对修、换、退三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经过长达数年的讨论研究,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定稿。在日前确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送审稿中,三包规定主要有六大规则,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

  焦点一

  4万公里有效

  送审稿中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焦点二

  哪些问题“包修”

  在整车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办理修理。由三包凭证上明示的修理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焦点三

  何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的,销售者应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故障妨碍了消费者正常驾驶汽车的能力,或者造成了汽车失控和起火的危险情况。

  焦点四

  何种情况“包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关键零件同一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5个工作日,或累计修理8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销售者要根据消费者出具的维修记录,为消费者调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其三包期重新计算。因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的,应当免费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同规格整车。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同规格整车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

  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新的合格品,更换后的损耗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重新计算。

  焦点五

  提供备用车

  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不能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的,从早到晚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者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费用补偿。

  焦点六

  折旧费计算公式

  按照送审稿规定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者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计算公式为:[(车款×行驶里程)/1000]×1%。为防止制造商、销售商和修理方对消费者的三包要求无故拖延,送审稿对各自时间都作出具体限制。(责任编辑:罗茜)

  汽车三包的法律责任

  《汽车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缺陷,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以上俗称轿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

  “召回”和三包有何不同

  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

  二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

  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

  汽车三包的九项免责

  三包也规定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承担“三包”责任的范围:

  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整车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的,就被告知部分不承担修换退责任;

  二、整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经营目的的,自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丧失本规定的三包权利;

  三、未按使用说明要求使用、维护、修理,如使用条件超出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使用不符合要求或劣质的油料及燃料等,造成整车产品损坏的;

  四、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五、使用说明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消费者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造成整车产品损失、损坏的;

  六、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整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七、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八、发生故障后,未征得销售者或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理致使损坏扩大的损失;

  九、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戴志悦)(责任编辑:罗茜)(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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