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我患职业病法院:拿出证据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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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6:0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彭州市水泥厂职工张明因患上矽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水泥厂给予他享受职业病待遇。但水泥厂认为张明是自己经营石铺后才染上矽肺的。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张明对水泥厂的诉讼请求。 工人:我患上矽肺职业病
张明于1985年到彭州市水泥厂参加工作,从事石工和火炉维修工工作。1992年2月被诊断为肺结核而离岗休息,2000年10月和2001年11月,经成都市矽肺诊断组诊断为一期、二期矽肺。张明遂向彭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彭州市水泥厂给予他享受职业病待遇。 水泥厂:他不是在厂里患的病 但水泥厂认为,张明在该厂上班时工作量很小,1992年以后因患肺结核、肺气肿一直在家休息,后张明自己开了家石铺并从事石工工作。张明所患的一期矽肺是在家开铺从事石工工作接触粉尘所致。为此,水泥厂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 水泥厂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1985年3月13日,都江堰市人民医院的体格检查表,证明了张明进厂时身体的各项指标属于正常;第二份证据证明2002年8月18日,关于张明因病回家休息治疗的情况,证明张明回家后开了石铺并在做刻字等石工工作。 法院:隐瞒职业史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明未如实陈述自己经营石铺、从事石工工作的职业史,矽肺虽是职业病的一种,但与张明在水泥厂工作期间从事的石工工作无因果关系。水泥厂已完全履行了其举证责任,而张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最后,法院驳回张明对水泥厂的诉讼请求。 :职业病 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 郭佳记者郑颖为您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