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负全责案一审宣判 无责司机仍需埋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8:18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0月26日讯(记者王锋实习生律文友)今天,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对北京市首起行人负全责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司机赵希亭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2日早晨7时许,赵希亭驾驶小货车途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时与骑自行车的岳秋焕相撞,后经门头沟交通巡警支队认定,行人岳秋焕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机赵希亭为救治岳秋焕共垫付医疗费10669.78元。赵希亭后向保险公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案件中,赵希亭所驾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原告赵希亭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为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其实际支付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额之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被告故意造成的,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免责条件。原告主张被告取得医药费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此其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另,其主张被告岳秋焕返还医药费10669.7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赵希亭表示将继续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