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行人负全责交通事故赔偿案宣判 无责司机赔医药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尽管司机赵希亭对这起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但他仍然需要对被撞伤行人的医疗费买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6日对京城首例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机动车主赵希亭要求行人返还垫付医疗费的诉讼被驳回。
赵希亭投保的保险公司,凭借交巡支队认定的行人负全责,认为不应该给付赵希亭保费。没有获得保费的赵希亭,认为自己既然不用为这起交通事故负责,也不应该为岳秋焕支付医疗费,于是赵希亭多次与岳秋焕交涉,希望她返还医疗费,但一直未能如愿,遂将岳秋焕诉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6日,审理此案的法官王连波说,此案审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王连波说,在本案中,赵希亭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其所支付的医疗费10669.78元正好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医疗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