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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长沙:“民告官”挑战政府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9:49 新华网

  《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市民抗争“禁摩令”的法律武器

  政府是否有权“禁摩”

  10月20日,在湖南长沙开庭审理的一起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案,把是否
应当禁止摩托车在城区通行,通过怎样的程序实施“禁摩”等话题,又一次抛向了公众。

  今年7月12日,长沙市民刘铁山骑摩托车经过一处市政府划定的摩托车禁行路段时,被该市岳麓区交警大队交警拦住并处以200元罚款。7月18日,刘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并于当月底收到维持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8月10日,刘不服该决定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处罚。

  “因为涉及到质疑市政府‘禁摩令’的合法性、有效性,这起民告官案的意义已超出讨还200元罚款的层面,是一起公益诉讼。”刘铁山说,交警的处罚依据之一,是长沙市去年发布实施、被“摩民”称为“禁摩令”的两个“政府通告”。由于“禁摩令”的出台,长沙市区16万台摩托车只能在主干道之外“兜兜圈子”。除起诉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之外,刘铁山在诉状中还陈述了交警对他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作为长沙市政府行政规章的“禁摩令”违反《立法法》的法则。

  诉状陈述,“禁摩令”不顾《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之规定,剥夺了“摩民”已经取得的合法行驶资格和权利;摩托车和轿车同为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设禁区长期禁止摩托车行驶,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分类原则相悖。

  尤为重要的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规定,“政府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而“禁摩令”在实施前没有举行过听证会,首先在程序上失去了合法性。

  对于市政府“禁摩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记者没有在岳麓区交警大队的行政答辩状中找到相关“答复”。针对处罚现场设立“禁令标志”的来由,岳麓区交警大队作出了“属事故多发路段,拥堵率非常高”的解释。

  有关人士指出,这起民告官案主要是“诉讼请求”撤消交警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通告”这一抽象行政行为只是被间接涉及到。那么,“政府通告”如果“涉嫌”违法,需要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撤消呢?是否只能等待自上而下的“清理”,市民无法发起“自下而上”的突破?“政府应该明白,摩托车绝不是直升飞机。”长沙市的一些“摩民”说:“‘禁摩令’一出来,一大批城区中心的摩托车出不了门,成了一堆废铁。”

  据一位“摩民”介绍,交警提示他们通过禁行区域时,“可以推着摩托走”。

  10月17日上午,应记者之邀前往接受采访的预定地点时,刘铁山骑着他那台摩托车数闯“禁区”,居然一路无碍。“交警也要双休嘛。再说,摩托车的掉头性能比汽车优越多了。”刘铁山认为,轻于疏导、以罚代管的“禁摩令”,造成了许多无谓的“犯禁”,人为地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摩民”的出行成本。

  有资料显示,以强化道路交通管理为主要理由和目的,目前,全国已有160多个城市实行了包括无限期冻结摩托车牌照的核发及限制摩托车在指定路段、区域或时段行驶等行政措施。由于事前大多缺少公民听证的环节,“城市该不该禁摩”、“政府是否有权禁摩”、“禁摩凸现政府管理能力低下”等质疑之声,一度成为市民议论的焦点。

  长沙会不会成为第一块倒下的多米诺骨牌?挨过交警处罚的长沙“摩民”陈树认为,这起民告官案虽然难以产生直接结果,但“总会有效果的”。(记者/龙巨澜方大丰)(责任编辑:周庚虎)(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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