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乱收费 你有权拒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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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0:12 温州都市报 | ||||||||
刘晓华 郑力 本报讯据市公路管理处透露,我市从11月1日起,将全面施行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据了解,《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
《条例》对收费站密集度、收费站的“寿命”作出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时不开票据,开具不是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开具已过期票据的,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就强行冲卡、擅自批准收费站的行为及责任人作出具体的惩罚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