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者须告知产品的危害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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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0:4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程慧)昨天,第三届中日双边电子信息可持续发展与环保高层会议在西安举行,来自中、日知名电子企业、环保高层的100多名专家共同探讨制定对付电子垃圾的良策。记者会上获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最迟在明年5月出台,《废弃电气及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将在今年年底出台,将基本奠定关于废弃电子、电器类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领域的法制基础和政策基础。
中国信息产业部黄健忠表示,要防治污染,保证回收顺利进行,必须建立约束生产者的制度。据介绍,将出台的政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制定生产者延伸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冯波认为,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废弃后的环境管理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不是给生产者增加负担,而是要他们对公众环境和消费者的人体健康承担起他们应负的责任”。 据悉,《废弃电气及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还将实施生产者信息责任制,以后电子信息产品将注明安全使用期限,产品进入市场时,生产者必须告知消费者电子电器产品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及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告之相关环保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