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见义勇为者,将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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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01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陆续 夏秋楠 通讯员 张辉)11月1日,《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据了解,由于对见义勇为工作的力度还不够,“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是对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为此,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把制定《条例》摆到重
吉林省见义勇为工作始于1992年7月,长春市率先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吉林市于1995年1月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基金会,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于1996年7月正式成立。其他市(州)虽未成立见义勇为专门工作机构,但也都明确了主管部门,全省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逐步开展起来。《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是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第28家立法的,内容上比较完备。新闻编辑:曲兆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