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党员有意见应暂缓下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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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31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际,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条例》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以保障党员的权利。 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试行条例”在内容上主要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一是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
问:在保障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方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组织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条例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保障党员的申诉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同时还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