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曝光欠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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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31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发令公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这意味着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事业和个人如果拖欠税款,将被按期在办税场所或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说,该措施旨在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
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除公告外,税务机关应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公告方式 按期在办税场所或媒体上公告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超过上述数额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公告内容 法人个人姓名和身份证都曝光 《办法》规定: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新的欠税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