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隐私权的边界如何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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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2:35 沈阳今报 | ||||||||
韩福东冯小刚与《明星》周刊的一桩公案,使娱乐圈明星“隐私权”的话题再度浮出水面。《明星》周刊刊发的“明星地图”,标明了冯小刚等明星所住的楼盘,冯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要用手“抽”《明星》记者。 冯小刚情绪激动,但他并没有为自己的诉求寻求司法支持。著名歌星韦唯则不同,因为《现代文明画报》连载王学仁所著《韦唯的燃情岁月》,她把该报和王学仁告上了法庭。
什么是隐私权呢?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不妨看看托马斯·埃默森的论述:“隐私权的概念试图区别个人与集体、自我与社会。它努力确保个人的圈圈,在这里个人是单个的人而不是集体的一员。这个圈子里他可以想自己的事,有自己的秘密,有自己的生活,仅披露自己想让外界知道的事情。个人隐私权,简单地说,就是在集体生活之外,建立一个不受社会规则制约的范围。” 但“个人的圈圈”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呢?在美国,公众人物和普通人之间的隐私权是不同的。联邦上诉法院曾经有过这样的描述:在以下情况中,透露个人隐私生活的记者或媒体可免于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1.报道的对象是有新闻价值的人——不一定是当选的官员或名人;2.报道内容对一个理智的人、一个具有正常情感的人不会造成太大伤害,而且,这一报道受到公众的合法关注。” 首先,“有新闻价值的人”或者说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隐私权是不同的,其次,虽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的保护远不及普通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对他们的私生活报道“过分具有侵犯性”。这两者间的平衡构成了美国司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受到媒体的侵犯,要根据不同的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公众人物包括明星,他们的私生活不可能受到普通人一样的保护。 虽然美国和中国的语境不同,但有些法理却是相通的,或许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冯小刚和韦唯的个案,对明星的隐私权边界进行充分探讨,在公众的知情诉求和明星的私域保护间达成一种平衡,无疑是一个有意义的话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