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规定出租车司机资格:驾龄三年初中文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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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5:29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里)今天上午,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标准和出租车司机客运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
规定指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对出租车司机客运资格要求: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经培训考试合格;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5年。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