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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法制止非正常辍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6:35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学校工作人员若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今天上午,记者从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获悉:《合肥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已进入二审程序,重在保护已经入学但准备中止学业的学生。

  这一《规定》充分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家长及其监护人
在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工作中的责任。其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因乱收费而导致学生辍学。若有学校违反这一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务工或从事其他职业,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实习生张坤本报记者章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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