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立法制止非正常辍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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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6:35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学校工作人员若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今天上午,记者从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获悉:《合肥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已进入二审程序,重在保护已经入学但准备中止学业的学生。 这一《规定》充分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家长及其监护人
同时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务工或从事其他职业,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实习生张坤本报记者章玉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