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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20: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赵磊 孟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闭会,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会议同时表决通过了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步举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根据选举法修正案,预选制度将被引进到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
;增加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条款,明确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见面会的方式回答选民问题;选民提出罢免当选代表要求的条件被适当提高;同时增加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措施。

  根据组织法修正案,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也有所增加。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以及中国与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至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已经批准了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打击“三股势力”的双边合作协定。

  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们分组审议了物权法草案、破产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和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等法律草案,还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和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的报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义务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执法检查报告。

  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 地方人大政府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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