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陪护醉酒者 不得单独乘公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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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1:2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昨天下午,《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经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在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模住宅区要通公交 针对现在城市里很多新建小区不通公交车的情况,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火车
通往一定规模的住宅区的城市公共汽车,其末班车发车时间不得早于晚上10时(冬季不得早于晚上9时),节假日应适当延长营运时间。火车站等市民出行特别集中的区域,应当开辟24小时营运线路。 携带宠物不得乘车 条例也对乘客的乘车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除规定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外,还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损或者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此外,无人陪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乘客违反这些规定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站点命名有章可循 对于此前本报曾讨论过的公共汽车站牌设置与命名,条例规定站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日常管理单位统一设置,应当标明线路名称、车站名、首末班车时间、沿线站名,保持完好、清晰;站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名,一般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重要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命名。 此外,条例还鼓励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用清洁能源。(吴超 本报记者 杨杰) 晨报讯各级人民政府对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工作负总责。《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昨天下午经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该《规定》首次将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设立义务教育扶助资金,专项用于经济特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规定》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子女或被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违反这一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由当地政府视具体情况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返校就读。 《规定》还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务工或从事其他职业,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据了解,《规定》将在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吴超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