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开始清退单位用公款为个人买商业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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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1:34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赵鹏)从昨天开始到11月30日之前,本市各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必须全部清退完毕。北京市财政局昨天宣布,本市清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工作已经开始。 市财政局金融处的相关人士表示,在这次清退和整改工作中,清退结果将报相关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清退内容则包括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
本市财政部门同时强调,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有关单位如果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清退中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其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也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旦构成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国家财政部要求,在清退前,北京市财政部门曾开展了对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单位范围则包括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以及其他由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新闻背景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出现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以作为变相福利的现象。清理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行为,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