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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决定通过 选民罢免代表条件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1:52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修改后的选举法共有11章53条,约8500字,分为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
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

  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修改后的选举法对选民罢免代表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针对贿选、伪造文件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我国批准打击“三股势力”合作协定

  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至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已经批准了全部四个与中亚国家签署的打击“三股势力”双边合作协定。

  从去年4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分别批准了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三国关于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协定。

  2001年6月15日,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6国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批准了该公约。为了巩固和实施上海公约在反恐方面的成果,2002年至2003年间,中国政府分别与上述中亚四国签署了打击“三股势力”的双边合作协定。据新华社

  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共有5章69条,约13000字,分为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附则。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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