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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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2:44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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