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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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3:29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等。 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针对贿选、伪造文件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修改后的选举法作出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来源: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