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引出话题:“拾金不昧”变味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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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3:33 山西晚报 | ||||||||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拾金不昧在法律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了钩,拾金不昧究竟有没有变味?这究竟是不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失物的复得,一般失主肯定对归还者心存感激,表达谢意。如果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会不会变味,随着不断增多的失物归还索要补偿事件见诸报端,中国人几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质,在今天的社会里反复遭受着“拷问”。 作为规定有形物的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无法回避拾金不昧这一话题。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传统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李慎明委员也认为,应该继续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不是所有遗失物在领取时都要支付必要费用需要认真推敲。 “如果不是失主主动馈赠,而是用法律来明文规定获得报酬,会大大降低归还者的道德荣誉感。”就职于一家公司的杨秉鑫这样告诉记者。而复旦大学高丽建副教授也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也有专家认为,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等于把道德要求写进了法律,把公民视为“活雷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普通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样做容易导致拾得人失去归还的动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孟娜 沈路涛 赵磊 (来源: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