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购个人商业保险须清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4:05 新京报 | ||||||||
下月末未清退的将被没收 本报讯 (记者申剑丽) 昨天,市财政局公布,全市各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将于11月30日之前全部清退。
北京市日前在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内,全面清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违规行为。市财政局要求,有关清退结果要及时报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 市财政局重申,在规定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该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旦查出,购保资金将被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同时,还将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年初,财政部发文,要求各地对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清理登记,北京市于6月1日起开始清理登记工作。 今年6月底,各单位清理登记情况已书面报送市财政局,目前正在全面清退。《新京报》新闻热线:010-96096333页面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