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将有经济回报——我国社会面对美德与立法的博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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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4:25 山西日报 | ||||||||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 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
·拾金不昧算不算美德?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别人丢失的东西归还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在没有法律或者法律尚不完备的年代,“拾金不昧”一直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规范社会基本行为的。 应该说,由于教育的作用和影响,我们大多数人一直都是把拾金不昧当作传统美德而不是法律义务来看待,当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来遵守。但在近些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的温情来熏陶还是法律的戒尺来确立拾金不昧的意识,时常引起争议。 有学者认为,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样要受到处罚,而到了现代社会,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其实也早已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金不昧实际上是法律的起码要求,否则就意味着违法侵占。 调查结果也显示,当我们一厢情愿地期待单纯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拾金不昧现象如今并不尽如人意,人们对丢了东西能否找回来的期望值已经大大降低。同时法律也非万能。拾金不昧是停留在道德层面还是纳入法律范畴去宣传教育、规范行为,已成为一个难题。 ·拾金不昧需不需要补偿? 也就是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的前几天,辽宁阜新一位李姓老人归还拾来的内有1200元现金的皮包时,被失主误认为索要酬谢,遭到了一顿殴打,从而在网上引来一片热评。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失物的复得,一般失主肯定对归还者心存感激,表达谢意。如果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会不会变味,随着不断增多的失物归还索要补偿事件见诸报端,中国人几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质,在今天的社会里反复遭受着“拷问”。作为规定有形物的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无法回避拾金不昧这一话题。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不是失主主动馈赠,而是用法律来明文规定获得报酬,会大大降低归还者的道德荣誉感。”就职于一家公司的杨秉鑫这样告诉记者。而复旦大学高丽建副教授也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也有专家认为,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等于把道德要求写进了法律,把公民视为“活雷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普通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样做容易导致拾得人失去归还的动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 ·拾金不昧应该怎样补偿? 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遗失人须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同时,还规定若未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其实,调查发现多数人在自己丢掉东西失而复得后,愿意给返还人适当补偿或者馈赠,但人们经常困惑的是究竟该补偿多少。 对此,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认为,应该大胆借鉴德国、日本等地民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者的补偿立法。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 物权法草案最后如何从法律上规范拾金不昧行为,还有待审议。人们期待通过后的法律给“拾金不昧”带来一种适应现代社会、更易于为遗失人和拾得人接受的全新内涵和理念。(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孟娜 沈路涛 赵磊 (来源: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清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