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第二阶段原产地规则公布 双方确认拟产产品投产后,厂商便享零关税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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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4:4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新华社香港10月27日电】(记者白冰)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27日在此间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二阶段(简称“安排”第二阶段)下,进一步贸易自由化的法律文本,双方并公布这阶段开放措施所包括的香港制造产品的商定原产地规则。 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在举行“安排”联合指导委
这个法律文本体现了“安排”第二阶段的贸易开放措施,文本包括三份附件,分别为可享有零关税的新增产品清单;相关产品的原产地规则;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措施。 有关“安排”第二阶段所包括713个内地税则号列的产品的原产地规则,74%的产品将会以香港现行以工序界定的原产地规则,作为“安排”的原产地规则。这些产品包括纺织及成衣制品、食物及饮品、药物,以及部分塑胶和金属制品。 此外,11%的产品将采用“税号改变”标准,只有7%的产品须订定“30%从价百分比”的规定,作为“安排”的原产地规则。而余下的产品,包括鱼类和水产养殖产品,双方在考虑有关产品的特点后,也已商定原产地规则。 内地现已接纳香港特区政府的建议,缩短产品获确认投产与可享有零关税优惠的相距时间。根据27日签订的新协议,在双方确认拟生产的产品投产后,制造商便可享有零关税优惠。这让制造商可以尽早享有“安排”所带来的好处,并鼓励他们加快落实新的投资计划。 内地与香港将通过已建立的联络机制,继续商讨进一步开放货物和服务贸易。有关货物贸易方面,就新增产品零关税申请及其磋商的新一轮工作,将于2005年1月展开。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4年8月27日,就“安排”第二阶段进一步贸易自由化措施达成协议。其后双方紧密联系,拟定有关的实施细则。 作者:记者白冰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