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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命医疗费审核划转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5:2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喻奇树) 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余命医疗费审核、划转将有章可循。昨日,记者从重庆市劳动局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联合发文,就这一市民关注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余命医疗费是指退休至死亡之前的医疗费用。据了解,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
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余命医疗费可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及企业主(代)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规定划转。审核确定后,国有破产企业主(代)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应按规定尽快落实资金,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国有破产企业足额划转余命医疗费的次月,其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让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国有破产企业划转的余命医疗费分级建账,分别管理。

  按相关文件规定,破产的国有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余命医疗费应按规定一次性足额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额度,于次年1月31日前,将用于弥补上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的资金划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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