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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580天索赔2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5:2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贷款尚未还清,检察院指控他诈骗,法院判其8年刑。最后,法院重审宣布罪名并不成立———

  重庆綦江县统计局干部周春海没想到,几次正常的民间借贷竟让他遭受了不白之冤———綦江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将其批捕,随后该县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在无故蒙冤580天后,法院经重审宣布其罪名并不成立。由于向出了差错的“两院”索赔未
果,周春海转而向重庆市一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索赔各种经济损失25万元。昨日,市一中院为此专门举行了听证会。

  事由:经商缺钱贷款

  今年35岁的周春海是綦江县统计局负责农村信息统计的一名干部。1995年5月至1996年底,周在单位办了停薪留职手续后,与朋友王某等人合伙做起了空调生意。

  由于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原因,周春海在1996年1月8日至1997年7月10日期间,陆续在綦江县合作基金会河东代办处、古南镇、隆盛镇等地基金会分8次共借款20.6万元。在约定的还贷期限内,周春海只归还了其中的4.1万元,其余16.5万元当时还未归还。凑巧的是,1999年1月27日,周春海在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与妻子协议离了婚,并向法院宣称自己“无债务”,遂将价值5万余元的房屋一套和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划到了子女名下。这为周春海日后的“罪名”埋下了伏笔。

  蒙冤:一审被判8年刑

  1999年2月7日,綦江县公安局以金融诈骗罪刑拘了周春海,同年3月19日,綦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批捕,3个月后,检察机关以相同的罪名向綦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綦江县检察院指控称:1996年1月8日至1997年7月10日期间,周春海因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经商需要资金周转,采取以本人工资及家庭财产抵押等方式,分别在古南镇、隆盛镇等地农村合作基金会重复担保抵押借款共计20.6万元,“除到期归还4.1万元外,另有16.5万元至今未归还。”检察机关特别提到,为了躲债,周春海在与妻子离婚时将家庭财产全部转移给了小孩。就此,綦江县检察院认为,周春海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犯有合同诈骗罪。

  1999年10月15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春海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进行担保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但周春海在尚有16.5万元贷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却在与其妻离婚诉讼时向法院谎称其无债务,并将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全部赠与其子女,周采用欺骗方法转移现有财产拒不还贷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昭雪:无罪当庭释放

  对此,周春海不服,他向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诉。同年12月10日,一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当为由,依法撤消了一审判决,发回綦江县法院重审。

  2000年2月,綦江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在周春海借贷的20.6万元中,有3万元是隆盛镇基金会对其信任借出的,没有证据证明是重复使用财产抵押取得;另外17.6万元虽在借款合同中填写了财产抵押,但并未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确切的抵押物并进行财产登记,该笔借款是基金会基于对周的信任而自愿将现金借出的。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周春海均是以真实姓名和确有的财产与基金会签的合同,并没有采取任何虚假、欺骗的手段,这实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与此同时,没有证据显示周春海有将尚未归还的16.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因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同年9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周春海无罪,予以当庭释放。

  索赔:赔我损失25万

  无罪判决后,周春海并没有轻松起来:恢复公职的请求被一拖再拖(直到今年5月方才落实);曾经拥有的22万元债权因坐牢无法追偿,而“老赖”现已无影无踪了;向出错的綦江县检察院、法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一直没有下文……迫于无奈,今年5月17日,周春海向重庆市一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出错的“两院”赔偿被错误关押期间的经济损失、失去公职5年多的工资以及精神损失等共计25万元。

  在昨日的听证会上,出错的“两院”均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周春海的赔偿申请“已过时效”,不应再追诉。在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后,审判长表示,周春海赔偿申请中失去公职5年多的工资及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会被法院认可。至于出错的“两院”是否该赔、赔偿多少则需经法院审委会、赔偿委员会合议后择日再作定夺。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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