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将受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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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6: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 修改后的选举法重新引入了预选程序。
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修改后的选举法对选民罢免代表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针对贿选、伪造文件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而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