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将获经济回报(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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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6: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若未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这是我国首次立法要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拾金不昧”者说 “拾金不昧”一直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规范社会基本行为。至今,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有失物招领处,北京市设在西单的捡拾物品招领处,从1956年到如今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物品5000多万件,现金1000多万元。随着时代的变迁,拾金不昧现象已并不那么尽如人意。现在,人们对丢了东西能否找回来的期望值已经大大降低。 经常与遗失物打交道的北京首汽出租汽车公司司机韩云刚说,其实每次抽时间、绕道给失主还东西时心理会很微妙,“如果从来就没想过从人家那里得到一些酬谢那是假话,可是人家不给也没根据说人家不对吧。这样一来二去,拾金不昧的积极性确实受到了影响。”反方这与社会公德相矛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我们崇尚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李慎明委员也认为,应该继续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不是所有遗失物在领取时都要支付必要费用需要认真推敲。 “如果不是失主主动馈赠,而是用法律来明文规定获得报酬,会大大降低归还者的道德荣誉感。”就职一家公司的杨秉鑫这样告诉记者。正方公民不是“道德圣人” 专家认为,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把道德要求写进了法律,把公民视为“活雷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普通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样做容易导致拾得人失去归还的动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 “草案中这样规定是对物的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针对所有普通人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认为,此举给予拾得人必要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去践行拾金不昧的更高的道德追求。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认为,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拾得者有权获得报酬。 韩德云认为,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只是确定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赔偿这一原则,具体的操作是很复杂的,不同的物、不同的情形会产生不同的费用和管理,这可以通过法院判例来解决。 据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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