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不当要赔钱 六种合同是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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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6:26 都市快报 | ||||||||
案由:劳动合同争议 案源提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案情实录:
今年1月2日,澳大利亚人彼得和湖州一家中外合资中学签订劳动合同。2月7日,彼得开始上班。6月29日,彼得的母亲来上海旅游,他提前向校长请假。当时虽已放暑假,但学校正准备举办夏令营,要求老师延期放假。彼得又向董事长请假,然后离开学校回澳洲度假。 7月22日,副校长给彼得发电子邮件,说要辞退他,随后寄出了正式解聘函。 今年8月,彼得把学校告到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学校支付合同违约金和拖欠工资。 学校说,解聘彼得,除了他擅自离职外,最主要是因为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如果任何雇员不能或无能力完成教学任务时,校务委员会有权终止本合同”,彼得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聘。彼得说自己有合法的教学资格,工作一向勤奋,学校说自己不能胜任工作,能不能拿出证据? 学校拿不出证明材料。上周,劳动仲裁委裁决,学校单方解聘彼得违反合同,要赔偿违约金129575.23元和未付工资3599.31元,并代缴彼得的个人所得税24000多元。 律师说法: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梁玲玲律师说,学校败诉原因有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要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解聘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如拿不出证据,就推定劳动者胜任工作。 另外,“如果任何雇员不能或无能力完成教学任务时,校务委员会有权终止本合同”,这样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解聘前要先给他机会,只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但也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 无效合同和条款,常见的有这么6种:1.简单口头约定的合同;2.单位从自己一方利益出发订立的“一边倒合同”,因为显失公平,也是无效的; 3.效益好的单位,招工时往往强迫劳动者缴纳集资、风险金,还要他们签自愿缴纳协议书,这样的合同因为带有强迫性质,也是无效的; 4.不少合同不提员工的“生、老、病、残”问题,有的即使有,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也是可以不遵守的; 5.不少企业为对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常要劳动者签真假两份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哪一份对劳动者更有利,哪一份有效; 6.不少单位签合同,常要劳动者另写一份“保证书”,把一些不合理的条件附到合同里,如果“保证书”内容和主合同冲突,保证书中的抵触部分无效。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