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选民代表当选视为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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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7:30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决定》对该法多处进行了修改,其中对第五十二条所作修改为:“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