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 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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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7:35 东方网-文汇报 | |||||||||||||||||
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两个决定吴邦国主持人大举行物权法讲座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关于批准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免去姜云宝、刘镇、周成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任命李连宁、何晔晖、孙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任命信春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命冯淑萍、姚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会议还通过了其他任免名单。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会后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对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一次法制讲座,听取《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讲座。 讲座主讲人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他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就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等进行了讲授。 王胜明说,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物权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都对物权作出了规范。他认为,制定我国物权法,不应当也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物权制度,只能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去建立物权法律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