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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 各级人大、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7:36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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