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给个人买商业保险 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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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08 每日新报 | ||||||||
限期不清退重者算犯罪邓晶龙曲明 新报讯【记者邓晶龙通讯员曲明】日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发出通知,就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凡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必须在今年11月25日之前全部按规定进行清退。
按照规定,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拟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为援藏援疆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险种、受保人员的范围,以及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纳入清退范围。保险已经期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 保险公司在向原投保单位支付退保资金时,对由单位缴付全部保费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单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员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配,退保损失也应按比例分摊,保险公司给单位的退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对纳入清退范围的退保资金,属于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属于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其他资金购买的商业保险,由单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 规定强调,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买保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负责人员,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