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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挖鱼塘毁他人祖坟 受害人获得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17 大众网

  大众网济南10月27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米华通讯员李心阳)一承包户挖鱼塘时挖毁他人的祖坟,并将尸骨丢弃在鱼塘附近及路边,死者后人就此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坟墓1000元的迁移费和3000元的精神损害费。

  原告李某兄弟三人与被告蔡某同为济南市历城区某村村民,2002年5月,蔡某在他承包的土地内挖鱼塘时,挖到了李某家的祖坟,坟内安葬着李某三人的父母、祖父母等亲属的遗
骨,后蔡某将坟墓中的尸骨暴露于路旁、鱼塘附近。李家三兄弟认为蔡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对先人的精神寄托和财产利益,要求蔡某赔礼道歉,迁移、重建祖坟或支付迁移、重建祖坟的费用1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调查,认定原告所诉事实成立。被告承包村委会土地挖建鱼塘并无过错,但在挖建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被告将三原告祖先的尸骨暴露于野外,严重损害了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三原告的人格利益,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农村善良风俗,理应承担给三原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父母、祖父母两座坟迁移重建费用1000元的要求理由正当,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三原告的父母、祖父母虽已死亡并葬于坟墓,其作为身体权的权利主体资格也已消失,但坟墓作为生者对死者进行祭奠的精神寄托,对坟墓的损害及暴露尸骨,必将给生者以精神打击。法院认为,死者后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理由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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