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措施 严防陈化粮流入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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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40 新华网 | ||||||||
近年来,广西有关部门认真按照《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陈化粮的销售、出库、运输、加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严防陈化粮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粮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陈化粮处理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农民利益和粮食市场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陈化粮
一是依法行政,认真执行陈化粮购买企业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严格审定企业购买陈化粮的资格。目前广西共有44家企业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全部是生产经营饲料的厂家。 二是采取对陈化粮实行定向销售,对购买企业收取定额保证金,控制企业超量购买陈化粮,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是“陈化粮”等措施,进一步规范陈化粮的销售组织工作。 三是严格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销售出库前必须进行质量鉴定,对鉴定为陈化粮的要进行封存,未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从源头上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五是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全程监管。 粮食部门负责陈化粮销售组织和出库环节的监管,确保按规定程序销售和出库;工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陈化粮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质检部门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加强对大米等粮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黄曲霉素等危害人民健康的卫生指标的监测,严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粮油食品投放市场,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食品。(记者牙健红通讯员冯俊英)(来源:广西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