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行为将受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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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59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千名。
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针对贿选、伪造文件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