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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浙江省内欠税者将被公布于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9:04 浙江在线

  明年起,税务机关将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新出台的《欠税公告办法》。该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
,要随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公告机关为县以上税务局。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告。

  《办法》同时明确,对纳税人的“死欠”,税务机关可不公告,包括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要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发布公告决定;公告后,应当对欠税人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与此同时,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如需公告,应参照《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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